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区别
1、二者建立在各自不同的事件基础之上。转继承源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离世的情况;相对地,代位继承则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卒去的背景而起动。
2、涉及到的继承人的身份有所区别。前者是被继承人的下一代表亲或是其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据各个继承序列进行参与,这里面甚至包括了遗嘱继承人。而后者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后裔直系血亲,换言之,就是子女、孙子、曾孙等。
3、各自所能适用的范围显然不相同。尽管转继承既能够应用于法定继承也能够应用于遗嘱继承,但它只能够在遗嘱继承启动后,遗嘱继承人在未能获取按遗书应得的遗产之前离世时才起作用。
至于代位继承,这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和特别形式,并不适用于
遗嘱继承的模式。最后,二者在继承财产的过裎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转继承指的是在继承事件发生后、财产分割前,已经离世的继承人对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权益得以转让他人继承,可以理解为是二次的继承。
然而,代位继承却只是使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位置或继承顺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可以视作是间接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可以同时存在吗
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在实际情况下往往无法同时发生。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在这里,代位继承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行离世,则由他们的直系晚辈血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也会由他们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的财产份额。
而当继承开始后,倘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去世且又尚未放弃继承权的话,此处的遗产将依据法律规定转交给其他继承人继续处理。
当然,这并不包括遗嘱已对此作出明确安排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无法自相矛盾地同时发生的,因为它们各自所具备的发生条件存在着潜在的冲突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法律差异在于:首先,前者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方才去世为基础条件,其涉及的范围包括了被继承人往下一代血亲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的财产分配;然而,后者则是由于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离世而引发的,它仅仅针对的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进行的财产分配。其次,转继承既可以应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应用于遗嘱继承,但是必须要在遗嘱继承人离世后方能启动;而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并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最后,转继承属于二次继承,其发生时间在财产分割之前;而代位继承则属于间接继承,它是通过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来实现财产分配的。